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伟,男,生于1991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8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开封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8日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赵伟酒后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DX6V57号的黑色长城轿车,沿大广高速陈留站西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收费站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进行鉴定,赵伟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0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伟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明月的证言、查获经过证明、酒精呼气测试、抽血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伟醉酒后无有效驾驶证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伟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伟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伟的刑期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新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