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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刚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86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小刚,男,生于1973年。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7月9日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开封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0日执行逮捕。 开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86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小刚,男,生于1973年。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7月9日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开封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0日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刚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被告人赵小刚办理了村东南地责任田的60棵杨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4年4月6日被告人赵小刚找到赵某某等人将杨树伐掉。2014年4月7日,被告人赵小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开封县袁坊乡徐庄村东南地其母亲王某某家的94棵杨树全部砍伐。经开封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滥伐的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9.0889立方米。2014年7月9日被告人赵小刚到开封县森林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小刚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投案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小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小刚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小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道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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