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董永杰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环保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永杰,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10月17日先后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环保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永杰,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10月17日先后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4)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永杰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棉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永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董永杰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其购买的、位于中牟县郑庵镇大庄村北、养殖场东侧、东西生产路南、北两侧的树木进行了采伐。经鉴定,被伐林木树种均为刺槐树,共计239株,活立木蓄积共18.2844立方米。被告人董永杰于2014年4月28日到中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中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意见书、中牟县林业局证明、无前科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永杰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永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董永杰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其购买的、位于中牟县郑庵镇大庄村北、养殖场东侧、东西生产路南、北两侧的树木进行了采伐。经鉴定,被伐林木树种均为刺槐树,共计239株,活立木蓄积共18.284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董永杰于2014年4月28日到中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李**、刘**、李国*、王**、李*红、李海*、慕**、董**、王*的证言,被告人董永杰的供述,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林木林地技术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无前科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永杰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所购买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8.2844立方米,属于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永杰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案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董永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被告人董永杰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永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俊芳
附:本案适用的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袁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