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098号 原告孙利平,女。 被告李会平,男。 原告孙利平诉被告李会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利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会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农历11月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01年2月1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春节前,被告又用铁锨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无奈原告离家出走,至今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承认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多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2001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后原告因生气离家出走,双方至今已分居生活两年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本院对被告的询问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登记结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原告因生气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满两年,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和解的诚意,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应准予离婚。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孙利平与被告李会平的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利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仝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