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0793号 原告田晓虎,男,汉族。 被告孟俊伟,女,汉族。 原告田晓虎与被告孟俊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晓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俊伟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年12月4日在原郾城县孟庙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997年1月24日生育女儿田婷婷,2004年1月8日生育儿子田羊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6月份被告开始信仰邪教“全能神”,整年不进家,对子女、家务及农活不管不问,为此夫妻二人经常生气斗架,被告不听劝阻。2011年9月份,因被告信邪教双方生气后,被告不辞而别离家外出至今没有音信,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郾城县孟庙镇人民政府于1995年12月4日为原被告办理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结婚时间。 2、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9月2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从2005年开始信仰邪教“全能神”,整年在外地跑,对家庭及子女不管不问,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没有消息,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3、常住人口登记卡四份,证明原、被告与子女田婷婷、田羊磊的关系及子女的出生情况。 4、女儿田婷婷、儿子田羊磊的书面意见各一份,证明子女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的情况,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及本院对被告母亲潘秀月的询问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4日在原郾城县孟庙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1997年1月24日生育女儿田婷婷,2004年1月8日生育儿子田羊磊。2005年6月被告开始信仰邪教“全能神”,常年不回家,对子女、家务及农活不管不问,夫妻因此经常生气吵斗。2011年9月份,双方因被告信邪教问题生气后,被告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至今未有音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女儿田婷婷、儿子田羊磊均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家庭之间应相互相关心、相互谦让,共同创建和睦家庭。本案中被告从2005年开始信仰邪教“全能神”,期间对丈夫、子女未尽到作为妻子、母亲应尽的义务;且于2011年9月因其信教问题夫妻双方发生吵斗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有音信达三年之久,其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感情伤害,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子女田婷婷、田羊磊现随并均表示愿随原告生活,且原告自愿承担女儿田婷婷、儿子田羊磊抚养费,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被告缺席未到庭,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无法查清,本案暂不予处理,原、被告双方可另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田晓虎与被告孟俊伟离婚。 二、婚生女儿田婷婷、儿子田羊磊由原告田晓虎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田晓虎自愿承担。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晓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慧杰 审判员 刘 晓 审判员 万俊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成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