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32-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兴义和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 关于安阳市兴义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龙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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