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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丽莎与王权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228号 原告许某某,女,198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马磊,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4月1日生,汉族,住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王某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228号
原告许某某,女,198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马磊,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4月1日生,汉族,住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庆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云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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