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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莎申请执行崔鹏真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周丽莎,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崔鹏真,男,汉族,农民。 关于周丽莎申请执行崔鹏真健康权纠纷一案,(2012)龙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鹏真拒不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周丽莎,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崔鹏真,男,汉族,农民。
关于周丽莎申请执行崔鹏真健康权纠纷一案,(2012)龙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鹏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崔鹏真在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老庄村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崔鹏真在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老庄村的收入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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