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周丽莎,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崔鹏真,男,汉族,农民。 关于周丽莎申请执行崔鹏真健康权纠纷一案,(2012)龙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鹏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崔鹏真在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老庄村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崔鹏真在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老庄村的收入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