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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慧申请执行周小龙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92-3号 申请执行人李新慧,女,汉族。 被执行人周小龙,男,汉族。 被执行人周东方,男,汉族。 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192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东方在金融机构存款450000元。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92-3号

申请执行人李新慧,女,汉族。

被执行人周小龙,男,汉族。

被执行人周东方,男,汉族。

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192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东方在金融机构存款450000元。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东方在金融机构存款450000元的冻结,并划45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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