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刘长青,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民生,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龙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民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民生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民生在金融机构存款4 600 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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