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14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刘广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朱国山,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福庆,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广安、朱国山、张福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7)安中证经字第1340号公证书、(2008)安中证执字第13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09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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