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164-1号 申请执行人郜石全,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钞贵珍,女,汉族。 被执行人郜保印(又名郜宝印),男,汉族。 第三人张青珍,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郜石全、钞贵珍申请执行郜保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1)龙民二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张青珍于2014年3月31日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在2014年6月30日前按和解协议履行,如未履行自愿承担一切赔偿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张青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限其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郜石全、钞贵珍履行(2011)龙民二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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