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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石全等申请执行郜保印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164-1号 申请执行人郜石全,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钞贵珍,女,汉族。 被执行人郜保印(又名郜宝印),男,汉族。 第三人张青珍,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郜石全、钞贵珍申请执行郜保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164-1号

申请执行人郜石全,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钞贵珍,女,汉族。

被执行人郜保印(又名郜宝印),男,汉族。

第三人张青珍,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郜石全、钞贵珍申请执行郜保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1)龙民二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张青珍于2014年3月31日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在2014年6月30日前按和解协议履行,如未履行自愿承担一切赔偿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张青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限其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郜石全、钞贵珍履行(2011)龙民二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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