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特字第00007号 申请人:郑州市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枝,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卢乾涛,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郑州市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26515252,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13年12月23日,出票人漯河建联地产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400010124202015,付款行:漯河银行营业部,收款人:郑州市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收款人账号1711120109000003815)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市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有权向付款行漯河银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罗文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何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