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3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兴义和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 关于安阳市兴义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龙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在中原石油勘探局行业服务中心有货款20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在中原石油勘探局行业服务中心货款20 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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