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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兴义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3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兴义和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在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3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兴义和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濮阳市长安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0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40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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