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96-6号 申请执行人刘扶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县白莲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贺驼煤矿。 第三人安阳县白莲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刘扶生申请执行安阳县白莲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贺驼煤矿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安龙劳裁字(2008)第1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县白莲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贺驼煤矿系安阳县白莲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执行立案后,安阳县白莲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分支机构安阳县白莲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贺驼煤矿的固定资产入股到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追加安阳县白莲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追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安阳县白莲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安阳县白莲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安龙劳裁字(2008)第1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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