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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阮文强、阮文忠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114-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阮文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阮文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郝坤,男,汉族。 被执行人焦红堂,男,汉族。 被执行人阮红超,男,汉族。 本院依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114-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阮文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阮文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郝坤,男,汉族。

被执行人焦红堂,男,汉族。

被执行人阮红超,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殷证经字第143号公证书、(2010)安殷证强执字第015号执行证书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阮文强、阮文忠、郝坤、焦红堂、阮红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阮文强、阮文忠、郝坤、焦红堂、阮红超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阮文强、阮文忠、郝坤、焦红堂、阮红超在金融机构存款150 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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