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67号 申请执行人贾春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吴月霞,女,汉族。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月霞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吴月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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