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70-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东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并于2014年4月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90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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