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铁西竹木建材中心。 被执行人安阳市夏绿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夏绿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夏绿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夏绿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5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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