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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英申请执行索国平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91-1号 申请执行人张书英,女,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索国平,男,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任海萍,女,汉族,农民。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龙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91-1号
申请执行人张书英,女,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索国平,男,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任海萍,女,汉族,农民。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龙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代理审判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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