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91-1号 申请执行人张书英,女,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索国平,男,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任海萍,女,汉族,农民。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龙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代理审判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