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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亚荣申请执行韩志华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徐亚荣,男,汉族。 被执行人韩志华,男,汉族,市民。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徐亚荣,男,汉族。
被执行人韩志华,男,汉族,市民。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6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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