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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宪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华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67-1号 申请执行人岳宪法,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华全,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岳宪法申请执行刘华全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宪法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67-1号
申请执行人岳宪法,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华全,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岳宪法申请执行刘华全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宪法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三终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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