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尹素华,女,汉族,市民。 申请执行人史瑞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素卿,女,汉族,市民。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贷款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分别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洪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