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永辉,男。 委托代理人白德坡,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明,男。 委托代理人赵敬柱,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峰,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辉,男。 上诉人姜永辉、李秀明因与被上诉人张保峰、吴辉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2013)社民商初字第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永辉的委托代理人白德坡、李秀明的委托代理人赵敬柱、被上诉人张保峰、吴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2013)社民商初字第0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