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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永辉、李秀明与张保峰、吴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永辉,男。 委托代理人白德坡,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明,男。 委托代理人赵敬柱,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永辉,男。
委托代理人白德坡,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明,男。
委托代理人赵敬柱,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峰,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辉,男。
上诉人姜永辉、李秀明因与被上诉人张保峰、吴辉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2013)社民商初字第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永辉的委托代理人白德坡、李秀明的委托代理人赵敬柱、被上诉人张保峰、吴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2013)社民商初字第0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路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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