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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生与张中建、李纳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8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生,男。 委托代理人黄秀亭,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中建,男,系上诉人之三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纳,女,系张中建之妻。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8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生,男。
委托代理人黄秀亭,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中建,男,系上诉人之三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纳,女,系张中建之妻。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大星,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春生因与被上诉人张中建、李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春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秀亭、被上诉人张中建、李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大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张春生。
审判长 王 生
审判员 张继强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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