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8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生,男。 委托代理人黄秀亭,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中建,男,系上诉人之三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纳,女,系张中建之妻。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大星,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春生因与被上诉人张中建、李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春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秀亭、被上诉人张中建、李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大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张春生。 审判长 王 生 审判员 张继强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