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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兰与李兆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兰,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英伟,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兆华,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兰,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英伟,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兆华,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洁,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秋兰因与被上诉人李兆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彦敏

代理审判员    王利霞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蓉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