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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银山不服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金行初字第18号 原告任银山,男,汉族,1972年2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本东,男,汉族,开封市鼓楼区新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广清,局长。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金行初字第18号
原告任银山,男,汉族,1972年2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本东,男,汉族,开封市鼓楼区新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广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刚、汪晛,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第三人孟宪帮,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生。
原告任银山不服被告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汴公梁(治)行罚决字(2014)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撤销了汴公梁(治)行罚决字(2014)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撤销决定送达给了原告和第三人,第三人孟宪帮对此无异议。现原告任银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任银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银山撤诉。
诉讼费25元,由被告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负担。
审 判 长  郭秀猛
人民陪审员  刘凤春
人民陪审员  郑应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