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三初字第198号 原告李欢欢,男,29岁。 委托代理人李建峰。 被告吉勇伟,男,41岁。 原告李欢欢诉被告吉勇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景武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欢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勇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经人介绍给被告吉勇伟装修店面,于2013年9月22日装修完毕,被告因资金困难无法支付我现金。经我们协商被告同意于2014年5月1日前将装修款付清,并给我出具了欠条一张。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装修款30000元。 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被告吉勇伟给原告李欢欢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欢欢装修款30000元,于2014年5月1日前还清(不包含涂料款)。吉勇伟,2014年3月31日。”经原告讨要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明确,由被告吉勇伟出具的欠条为证,欠款30000元被告吉勇伟应当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勇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欢欢欠款30000元。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吉勇伟承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一并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景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思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