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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九高、李向华与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冯园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孟民一初字第00133号 原告李九高,男,1943年7月13日出生。 原告李向华,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冯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春生,村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孟民一初字第00133号
原告李九高,男,1943年7月13日出生。
原告李向华,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冯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春生,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薛海亮、师清亮,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九高、李向华与被告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冯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冯园村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了审理。原告李向华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州,被告冯园村委委托代理人薛海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九高、李向华诉称,原告宅院坐落在冯园村冯翼街46号,院内有上房三间(两层),厢房一间(一层),于2000年建成使用。大约2008年前后,被告修建的水管从原告宅院后街中间经过,距原告宅院后墙有一米多,2013年初,原告发现房屋有轻微裂缝,原告以为是正常房屋走形,但到2013年4月份,原告发现房屋走形愈加严重,并出现多处裂缝,于是寻找原因,当原告将原告宅院后街被告所管理的水管扒开后,发现水管仍在漏水,漏水时间跨度难以估算,见原告上房南部地基几乎全部泡空,形成一个巨大的空洞,原告的房屋岌岌可危。原告迅速将这一情况向冯园村委反映,村委人员到现场后确认情况紧急,于是将水管暂停使用,并让原告全家搬到村委会居住。由于被告对其所有的水管管理不善,造成原告家庭财产巨大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而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66637.70元;本案诉讼费、邮寄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园村委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从挖掘后的现场看,距阀门漏水处最近的南北四户,地基和房基均没有任何损害。原告的地基和房基衔接良好,上下没有任何裂缝,也没有原告所诉的泡水空洞。结合与原告相邻的房屋情况及现场勘查,原告的房屋裂缝是历史、自然造成的,原告诉求缺乏依据和证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理由,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房屋裂缝是否为被告所管理的水管漏水所造成的?2、修复房屋费用的数额是多少?
围绕争执焦点原告提供证据有:1、宅基地使用证一份;证明该院及房产是原告的父亲李九高及李向华所有。2、现场照片44张;证明因水管漏水的事实及房屋裂缝的事实;3、现场录像一份;证明原告房屋漏水时现场的情况;4、河南众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一份;其结论为:房屋的裂缝是由于长期积水侵入地基,使地基承载力发生较大变化,造成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所导致的;原告房屋等级为C级,构成局部危房;房屋加固维修费用为:66637.70元;鉴定费费用为7000元。5、李某证言。证明主水管漏水跑水,漏水地点距李向华的房屋两米处,泡到了李向华的房屋,啥时候漏水不知道,水管是啥时候安的也记不清了。当时我看见有个大沟,里面是漏的水,水管漏水时,是村长去现场看的,也是村长让原告家去村委住的。6、李某某证言。我丈夫是搞建筑的,我和丈夫去原告家看了,在李向华的后墙一尺处打眼(向地下),发现有水,随后叫了原告西邻家人,西邻家出来三个人,随后李向华家出来三人开始挖水管,发现两家房后路面下有一个大水洞,水是从西向东流,发现主水管的阀门坏了,随后叫村长来协商此事。该房屋(损坏)确实是水泡的。
被告冯园村委未提供证据。
被告质证后认为: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2、其他证据不能说明原告房屋的裂缝是被告所管理的水管漏水所造成的。好多照片与实际不符。3、鉴定房屋的情况我们不认可。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宅院坐落在冯园村冯翼街46号,院内有上房三间(两层),厢房一间(一层),于2000年建成使用。大约2008年前后,被告修建的供水管道从原告宅院后街中间经过,距原告宅院后墙有一米多,2013年初,原告发现其居住房屋有轻微裂缝,2013年4月份,房屋出现多处裂缝。经查找,发现原告宅院后街被告所有并管理的供水管道漏水(开始漏水的时间不清),水渗入原告房屋地基,原告房屋出现多处裂缝,冯园村委干部到现场确认情况紧急后,将水管暂停使用(现已修复),并让原告全家搬到冯园村委会居住。在审理中经本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原告房屋损坏的原因程度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房屋产生的裂缝是由于长期积水侵入地基,使地基承载力发生较大变化,造成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所导致。房屋的加固维修费用为66637.7元。原告支付鉴定费7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房屋产生的裂缝是由于长期积水侵入地基,使地基承载力发生较大变化,造成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所导致。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所有并管理的供水管道漏水(开始漏水的时间不祥),水渗入原告房屋地基,所以,可以确认原告房屋出现的裂缝,是由被告所有并管理的供水管道漏水,水渗入原告房屋地基,造成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所致。因被告未尽到相应的管护职责,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维修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冯园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九高、李向华房屋加固维修费用66637.7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450元、鉴定费7000元,由被告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冯园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礼涛
审 判 员  霍艳霞
代理审判员  武娜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晓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