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冯中朝申请执行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08号 申请执行人冯中朝,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与梅东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 冯中朝申请执行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08号
申请执行人冯中朝,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与梅东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
冯中朝申请执行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被执行人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马志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