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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08号 申请执行人冯中朝,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与梅东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 冯中朝申请执行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被执行人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马志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