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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85号 罪犯张兴来,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兴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于2011年11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刘伟到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兴来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兴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17日6时许,被告人杨廷显、张兴来预谋后,携带麻醉针、纺织袋等作案工具,窜到裴桥镇盐店北组,射杀赵翠兰家狗时,被赵翠兰发现并叫人阻止,被告人杨廷显用弩对其进行恐吓后,坐上张兴来所骑摩托车强行将狗带走。随后又窜到安徽省亳州市观堂镇孙庄村杜楼,射杀高青云家的狗时,被高青云发现,在争夺狗中,被告人杨廷显拿出锥子进行恐吓后,坐上张兴来所骑摩托车强行将狗带走。 罪犯张兴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30日、2013年11月19日受记功2次,2014年4月29日受表扬1次,2013年12月3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兴来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兴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兴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至2014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祁显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