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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冯继选贪污、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继选,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于2014年5月9日被陕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9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继选,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于2014年5月9日被陕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9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3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辩护人白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巷苗,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继选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向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继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

2010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冯继选利用职务便利,在三门峡中专门口先后三次收受三门峡市创新电脑公司吕某某现金5万元,购物券2000元,为三门峡市创新电脑公司在三门峡中专的招标过程中提供帮助。

2012年4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冯继选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峡中专新校区项目代理人高某某在施工过程提供帮助。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冯继选借过节之机,在三门峡市河堤路樱丽雅舍收受高某某以感谢为名所送现金5000元,据为己有。

2012年9、10月份,被告人冯继选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东方环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现金6000元,据为己有。为该公司与三门峡中专在结算环评费用过程中提供帮助。

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冯继选利用职务便利,在三门峡中专新校区办公室,收受灵宝市大王镇冯佐村民焦某某现金5000元,帮助焦某某协调三门峡中专新校区打地基的工程。

2013年9月份,被告人冯继选利用职务便利,在明知郑州康堤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理申某某在寻求社会科技学院创建项目中帮助,在三门峡海联大酒店收受申某某价值1999元三星手机一部,后又在返回三门峡中专时收受申某某装有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据为己有。

2013年6月份,被告人冯继选利用职务便利,在三门峡市紫藤茶社,与商丘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某某见面,后在明知杨某某希望其在三门峡中专室外工程招标中提供帮助的情况下,收受杨某某现金20万元,据为己有。

(二)贪污罪

2012年8月份,被告人冯继选利用职务便利,在与中国水电十一局郑州科研设计有限公司补签勘察施工合同时,虚报5.6万元工程款。2013年10月份,该公司勘测队队长杨某甲将三门峡中专多支付的5.6万元让石某某到三门峡中专工地交给冯继选,冯继选将该款据为己有。

2014年5月,被告人冯继选在三门峡市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冯继选亲属主动退缴赃款379500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交如下证据:被告人冯继选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任职证明、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退赃手续、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等;证人杨某甲、石某某、李某某、焦某甲、王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认为被告人冯继选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继选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指控的第一、二、三、四场受贿犯罪事实认为其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指控贪污犯罪的5.6万元中有7500元用于单位公务支出,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的受贿犯罪第一、二、三场犯罪事实因未给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受贿;第四、五、六场犯罪被告人均是行使其正常职责,未利用职务之便,且未给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指控的贪污犯罪中有7500元用于公务开支应予扣除;被告人在接到三门峡市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有立功情节,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家属已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继选属初犯、偶犯,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

1、2010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冯继选利用职务便利,在三门峡中专门口先后三次收受三门峡市创新电脑公司吕某某现金5万元,购物券2000元,为三门峡市创新电脑公司在三门峡中专的招标过程中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冯继选供述。证明:在2009年9月份左右,三门峡中专需要采购一批电脑设备,由总务处具体负责进行采购,当时其是总务处主任。三门峡创新电脑公司老板吕某某打电话询问采购电脑情况,其简单给吕某某说了一下采购电脑的相关事宜,并让他及时关注网上招标公告。在2010年春节前,其学校给他结算货款后,吕某某打电话约其到三门峡中专门口见面,在吕某某开的车上,给了其3万元,其推辞一下就收下了。大约2010年4、5月份,三门峡中专美术专业实训设备(彩色打印机、写真机、雕刻机等)招标,吕某某的三门峡创新电脑公司中标。到2010年8月份左右,这些美术设备由学校验收合格,其作为总务处的处长参与验收,吕某某到学校顺利结账。大约是中秋节前后,吕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在其学校门口送给其1万元现金。

2011年春节前,吕某某给其打电话约其在学校门口见面送给其1万元钱。2013年春节前,吕某某在三门峡中专门口给了其2000元千禧购物券。吕某某之所以几次给其送钱是因为其是学校总务处处长,在两次招标时其都推荐吕某某的公司,积极组织设备验收、作为验收小组的成员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使得吕某某顺利到财务结账。

(2)证人吕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其听说三门峡中专要采购一批电脑设备,其就给冯继选打电话了解情况。后来开标时由于其公司的价格最低就中标了,就和三门峡中专签了供货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大约2009年底的一天,其开车到三门峡中专门口将装有3万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送给冯继选。之后三门峡中专向其公司支付了95%的货款,剩余5%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未结清。2010年3、4月份,三门峡中专又向其追加采购了一批设备,设备到位后冯继选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这批设备进行了验收。大约2010年中秋节前,其开车到三门峡中专门口送给冯继选1万元。2011年春节前,合同履行已满一年,三门峡中专还欠其5%的质保金没有给,为了能够快点拿到剩余的钱,其又开车到三门峡中专门口将1万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送给冯继选。时间不长,验收报告就出了,学校将10万元质保金给了其。其给冯继选送钱是因为冯继选是三门峡中专总务处处长,他负责学校采购设备的验收入库手续,其给三门峡中专供应电脑的设备验收、入库他说了就算,拿到验收手续才能结账;并且冯继选在招标前提前给其提供了三门峡中专采购电脑设备的信息,从而顺利中标。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开车到中专门口给冯继选2000元购物券。同时证明,因个人需用钱,向被告人冯继选借钱情况。

2、2012年4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冯继选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峡中专新校区项目代理人高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冯继选借过节之机,在三门峡市河堤路樱丽雅舍收受高某某以感谢为名所送现金5000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冯继选的供述。证明:大约是2012年中秋节前,三门峡中专新校区围墙工程项目中标施工方代表高某某电话约其到三门峡河堤路樱丽雅舍见面,见面后,高某某送给其5000元现金。

(2)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其听说三门峡市中专新校区围墙、临时办公房、厕所的项目要招标,就和其舅合伙借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参加招标,并顺利中标。2012年中秋节前,其和焦祥瑞、“五娃”打电话约冯继选一起到三门峡河堤路樱丽雅舍喝茶,后在门口送给冯继选5000元,以对冯继选在施工过程中协调各部门积极配合公司的围墙工程建设表示感谢。

3、2012年9、10月份,被告人冯继选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东方环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现金6000元,据为己有。为该公司与三门峡中专在结算环评费用过程中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冯继选的供述。证明:大约2012年4、5月份左右,三门峡市发改委要求三门峡中专新校区建设项目必须向发改委投资科递交环评报告书及环评批复。其学校与河南环宇环境评价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协议书,要求他们按期完成任务。到2012年6、7月份的时候,学校向该公司支付了服务费。该公司的王某某到三门峡中专其办公室送给其6000元钱。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3、4月份,因为三门峡中专新校区工程建设需要环评公司做环评报告。冯继选就联系其公司,其就代表公司与三门峡中专签了合同。当时签合同时公司名称是河南东方环宇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2013年6月份总公司名称变为东方环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约2012年9、10月份,其和冯继选谈环评费,冯继选称他有一些费用没法出账,想让其给他拿几千块钱处理一部分费用,还说等环评批复通过后,再给其公司付款。为了要环评费,其就准备了6000元钱到三门峡中专送给冯继选。

(3)技术合同书、记账凭证等。证明:三门峡中等专业学校与东方环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签订的合同及付款情况。

4、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冯继选利用职务便利,在三门峡中专新校区办公室,收受灵宝市大王镇冯佐村民焦某某现金5000元,帮助焦某某协调三门峡中专新校区打地基的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冯继选的供述。证明:大约2013年春节前,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冯佐村村民胡某某到三门峡中专工地找到其称想让其帮忙协调海天公司,让他干一部分打桩的活。其称可以,但是协调有难度。后胡某某拉开抽屉,将5000块钱放了进去,其拦着不让放,胡某某把钱硬放进去后就离开了。之后其多次和海天公司的老总卢某某协调,推荐让胡某某干点打桩的活,卢某某也满口答应,但最终他没有让胡某某干。2013年春节后,其将胡某某叫到办公室,简单说明协调让他打桩的情况后,把5000元钱塞进他皮夹克外口袋里面。胡某某硬是把钱又放到其抽屉里,说以后有机会的话再给其介绍点活干,说完就走了,其就把该5000元人民币收下了。

证人焦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前,其得知三门峡中专新校区的楼房开始打地基了,正好其认识打地基的施工队,就想去找冯继选说说,看能不能弄点活干干。冯继选说可以帮忙问问,其就把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钱放进了冯继选办公桌的抽屉里,就离开了。2013年春节过后,冯继选叫其去说打地基的事没有协调好,要把送他的5000元退还,其没有要,称以后有机会了再给其点活干干就行了。

(3)证人邓某某证言。证明:冯佐村的小组长焦某某牵头,一共五个人,负责向工地供应砂石砖等建筑原材料。焦某某小名叫“某某”。之前焦某某到基建处找冯继选要求参与桩基工程的活,没干上,其听在工地上施工的冯佐村村民说过。胡某某应该是焦某某,焦某某小名就叫某某。

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冯佐村委会证明及组长基本情况登记表。证明:冯佐村小组长中有叫焦某某的,没有名为胡某某(勇)的人。

5、2013年9月份,被告人冯继选利用职务便利,在明知郑州康堤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理申某某寻求在三门峡中专社会科技学院创建项目中的帮助,在三门峡海联大酒店收受申某某价值1999元三星手机一部,后又在返回三门峡中专时收受申某某装有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冯继选供述。证明:2009年其通过郑州德亿电子公司的李某甲认识了该公司经理申某某。2013年9月份的一天,申某某约其在市区的海联大酒店他的房间见面,见面后他说他现在所在的郑州康堤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想拿下中专新校区采购1千万元试训设备的项目,让其帮帮忙。说话间递给其一个手机盒。其打开后看到了一个白色三星大屏智能手机,就把手机收下了。之后申某某开车送其到三门峡中专家属院门口,递给其一个牛皮纸档案袋,称是茶叶。其到家后打开牛皮纸档案袋一看是5万元人民币。第二天,其打电话给申某某称可能帮不上忙,让申某某将“茶叶”拿走。申某某称来日方长,让其多关注招标的情况当好参谋。其就把这5万元钱据为己有了。大约2013年10月份开标后,德亿公司只中了最小的标,其觉得没有帮上忙,就给申某某打电话说要把5万元退给申某某。申某某不要,其就把该5万元收下了。

(2)证人申某某证言。证明:其以前在郑州德亿电子公司跑业务时认识了冯继选,冯继选当时是三门峡中专的总务处处长。2013年8月份左右,其听说三门峡中专创建项目需要采购1千万元的实训设备,其所在的郑州康堤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想拿下这个项目。2013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到三门峡后打电话约冯继选到海联大酒店其住的房间见面,见面后其对冯继选说其公司想拿下三门峡中专采购1千万的实训设备的项目,想请冯继选帮帮忙。说话间其就把从郑州市科技市场买的三星手机递给了他,冯继选推辞了几下就把手机收下了。后来其开车送冯继选回家,在冯继选要下车时,其把准备好的装有5万元钱的牛皮纸档案袋递给冯继选,称是茶叶,并再次让他在实训设备采购上多帮忙。冯继选称他看情况留意着,并接过档案袋走了。等其回到海联大酒店后,冯继选打来电话称手机他收下,‘茶叶’让其拿走。其称一点心意,实训设备采购的事情还需要他多帮帮忙。大概是2013年年底,冯继选给其打电话说这个事他做不成,并说把钱要退了。其没有要,后来冯继选再也没有给其说过退钱的事。

(3)提取笔录。证明:陕县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提取冯继选随身携带白色大屏三星手机,型号SM-T211,IMEI:357522051511766/01.

(4)陕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三星T211手机,IMEI:357522051511766/01,经评估价值为1999元。

6、2013年6月份,被告人冯继选利用职务便利,在三门峡市紫藤茶社,与商丘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某某见面,后在明知杨某某希望其在三门峡中专室外工程招标中提供帮助的情况下,收受杨某某现金20万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冯继选供述。证明:2013年6月份一天,一个自称是商丘国基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杨某乙打电话约其到市委党校旁边的紫藤茶社见面。见面后,他说在室外工程招标上让其多帮忙。并把一个纸质手提袋给了其。其回家后打开看到两捆百元票面人民币,一共20万元。其就给杨某乙打电话称帮不上忙,让他把“土特产(指20万元人民币)”拿走。他一再说能帮多大忙,就帮多大的忙。其就把这20万元钱据为己有了。其本来准备给商丘国基帮忙,但是当时市纪委收到报名企业举报,加大对室外工程招标的监督力度,其就不敢插手招标的事情。后来商丘国基真的中标了,其还心中暗暗高兴,因为他中标了,其就把20万元钱收下了。该20万元在地下室存了一段时间后,其把该20万元借出去吃高息了。

(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大约2013年4月份的时候,其得知三门峡市中专新校区室外建设一期工程要进行公开招标,就想承包该工程。大约6月份一天,其给三门峡中专新校区项目招标联系人冯继选打电话,约他在三门峡市崤山路市委党校旁边的紫藤茶社的一个包间里面见面。见面后其介绍自己是商丘国基的。聊了一会,其跟冯继选说自己想做室外工程项目,让多帮帮忙。说完话后,其就把提前准备好的、装有20万元现金的白色的纸质手提袋放到冯继选旁边,借机说有点急事离开了。这20万元是其自己的钱,是其在三门峡市虢国路与大岭路的交叉口路南边的建设银行取的。

(3)杨某某银行查询明细。证明:2013年4月16日杨某某银行账户取出20万元的事实。

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明:2014年6月19日陕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组织被告人冯继选对行贿人进行辨认,被告人辨认出杨某某是向其行贿的叫杨某乙的人。

(二)贪污罪

2012年8月份,被告人冯继选利用职务便利,在与中国水电十一局郑州科研设计有限公司补签勘察施工合同时,虚报5.6万元工程款。2013年10月份,该公司勘测队队长杨某甲将三门峡中专多支付的5.6万元让石某某到三门峡中专工地交给冯继选,冯继选将该款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冯继选供述。证明:2012年4月份,新校区工程勘察项目对外公开招标,三门峡市十一局地质勘察研究院中标,并于同年8月份顺利提交了工程勘察研究报告。在文物普探过程中发现学校办公楼和学术交流中心楼体下有中裕燃气主管道通过,按照规定整个校区的所有建筑物要整体向西北平移16米,原来做的地探报告全部作废,需要补签工程勘察施工合同。在2012年春节前,协调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相关人员及看风水,因此产生了1.6万元的费用,该钱是经其手从学校财务室预支的。在2012年8月份,重新补签勘察施工合同时,其向副校长胡某甲和时任校长张某某提出把上述1.6万的花费从补签的合同中套现出来充其预支的借条,胡某甲和张某某都同意了。随后张某某私下说让多套现4万元钱。其就跟十一局勘察设计研究所的杨某甲联系,要求在补签工程勘察合同时虚报5.6万元的工程款。杨某甲当时不同意了,他说公司管理比较严,而且还要交税。其又向胡某甲和张某某汇报了交税的事,他俩同意把税钱也虚报进去。随后就与十一局勘察设计院签了补充合同。2012年10月份重新勘察的报告顺利完成,但是学校没钱支付勘察费用,拖欠了一年。2013年4、5月份的时候,“三治三促”开始检查,督促还借款,其四处寻找发票由胡某甲签字后拿到学校财务冲了其1.6万元的借款。2013年10月份左右,杨某甲多次催要勘察费,学校才把工程款给十一局地质勘察研究所,结账后其通知杨某甲将原来其让他多报的5.6万元给其。杨某甲就派人到工地大门口把装有5.6万元的牛皮纸档案袋交给其。由于该费用拖欠一年之久,其个人借款1.6万元已经冲抵,张某某已经调离三门峡中专,经过十一局勘察研究院从学校套取的5.6万元钱就无人知晓,其个人就将该5.6万元据为己有了。

(2)证人杨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大概3、4月份左右其公司通过竞标,中标了中专职业教育园区的工程地质勘测项目,在做这个工程的过程中,冯继选让其勘测队跟三门峡中专履行第二份合同中上报工程款时多加了5.6万钱,其帮冯继选把这5.6万元套出来后,又交给了冯继选。

(3)证人石某某证言。证明:杨某甲2013年12月20日给其一个牛皮纸信封,内装56000元,说是占地协调费,让交给冯继选,后其到三门峡市职教园门口给了冯继选。

(4)领款单。证明:十一局勘测队支付占地赔偿费、修路费、投标服务费等5.6万元情况。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岩土工程勘察补充协议及付款发票等。证明:三门峡中等专业学校与中国水电十一局郑州科研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将工程发包情况及支付工程费情况。

(6)证人胡某甲证言。证明:学校听说过找风水先生花费1万元的事情,不知道账是怎么走的,工作中存在预支现金的情况。其不知道给产业集聚区相关人员送6000元的事情及套取杨某甲现金的事情。

本院另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冯继选在三门峡市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市中专正县级干部胡某某违法违纪行为,胡某某已被市纪委立案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冯继选亲属主动退缴赃款37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冯继选的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工作简历、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证明:被告人冯继选于1991年9月到三门峡中专工作,2003年元月至案发前任三门峡中专总务处副处长、处长,2011年11月至案发前任三门峡中专基建处处长。

(3)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三门峡中等专业学校系事业法人

(4)三门峡中等专业学校证明。证明:三门峡中专新校区位于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冯佐村。该校区工程于2011年底开工建设。冯继选2011年11月任三门峡中专基建处长,负责新校区建设,办公地点在新校区内。

(5)证人邓某某、焦某甲、吕某某证言。证明:其因个人需要从冯继选处借款的情况。

(6)证人李某某证言、三门峡银行存款回单、储蓄存单。证明:冯继选让其存款的事实及放在李某某处三张借条的事情。表明自己不知道是什么钱。

(7)提取笔录及借条。证明:冯继选对借给他人借款的借条中所涉部分款项系受贿所得的说明情况。

(8)三门峡市纪委情况说明。证明:冯继选系被三门峡市纪委电话通知到案,后主动供述收受申某某5万元,杨某某20万元,高某某5000元,王某某6000元,某某5000元和指使十一局勘察设计研究院杨某甲帮其套取公款5.6万元的组织不掌握的违纪违法事实,并揭发市中专正县级干部胡某某的违法违纪行为,胡某某已被立案调查。

(9)三门峡市纪委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冯继选举报的胡某某已因严重违纪问题被市纪检委立案。

(10)陕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2014年5月8日,市纪委通知陕县检察院派人到三门峡市将帅宾馆将冯继选带回调查,冯继选如实供述受贿和贪污犯罪事实。

(11)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冯继选家属退赃37.2万元和0.75万元情况。

(12)陕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证明。证明:冯继选供述收受他人购物券7500元,吕某某的材料已调取,其余人员因行贿人信息不全,无法取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继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罪名成立。被告人冯继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在接到三门峡市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到案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冯继选有自首及退赃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冯继选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冯继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贪污犯罪的5.6万元中有7500元用于单位公务支出,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的辩解意见,因无证据证实,对该辩解及辩护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综合本案性质、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冯继选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继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31天,折抵刑期16天应予扣除,至2020年11月22日止。)

二、退缴在案的涉案赃款及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丽

审 判 员  薛喜梅

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惠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