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98号 原告王翰,女,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承、雷鸣(实习),系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 被告李刚,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翰与被告李强、李刚、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精一 人民陪审员 朱晓光 人民陪审员 杨兴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史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