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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磊正、雷高辉、李朋飞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78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磊正,男,出生于1986年。2014年9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78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磊正,男,出生于1986年。2014年9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雷高辉,男,出生于1986年。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朋飞,男,出生于1988年。2014年10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磊正、雷高辉、李朋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马爱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磊正、雷高辉、李朋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年初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郝磊正分别在“58同城”和“赶集网”上联系摩托车卖家后,约定了交易地点,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低价从他人手中购买两轮摩托车三辆,其中一辆自用,另一辆蓝色雅马哈125型摩托车以2700元转手卖给被告人李朋飞,一辆红色豪爵钻豹摩托车以2800元的价格经李朋飞介绍卖给被告人雷高辉。李朋飞、雷高辉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低价购买。经价格鉴定,雅马哈摩托车价值6375元,豪爵钻豹价值6300元,白色踏板雅马哈价值6687元。案发后,李朋飞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磊正、雷高辉、李朋飞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磊正、雷高辉、李朋飞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朋飞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磊正、雷高辉、李朋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磊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雷高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李朋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郝磊正的刑期自2014年9月6日至2014年12月5日止。三被告人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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