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史钦,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文献,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素勤又名张素琴,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史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献、张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李文献、张素勤未能完全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文献在汝州农商银行利民支行的存款账户,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