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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英信诉郭正、元福善、马有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220-1号 申请执行人芮英信,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郭正,男,63岁,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元福善,男,80岁左右,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马有成,男,64岁左右,汉族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220-1号
申请执行人芮英信,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郭正,男,63岁,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元福善,男,80岁左右,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马有成,男,64岁左右,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芮英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正、元福善、马有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郭正、元福善、马有成未能完全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郭正在汝州农商银行焦村支行的存款,1100元;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