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64-1号 申请执行人文法水,男,生于1959年4月22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文亚坯,男,生于1984年2月13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文亚冰,男,生于1987年12月27日,汉族。 被执行人舒洪文,男,生于1962年11月19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舒洪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舒洪文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舒洪文逾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舒洪文在宝丰县城关北街新一村购买三间平房带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舒洪文所有的在宝丰县城关镇北街新一村三间平房带院。并限被执行人舒洪文三日内将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以抵偿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