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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长林与周海州、芦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12-1号 申请执行人徐长林,男,1958年10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海州,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芦景,女,1969年1月4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144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12-1号

申请执行人徐长林,男,1958年10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海州,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芦景,女,1969年1月4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在宝丰县南关新村有房产一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周海州、芦景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南关新村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宝房发字第13805号)予以查封。

二、被执行人周海州、芦景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周海州、芦景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周海州,芦景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二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王国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