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张鹏飞,男,生于1981年8月6日,汉族。 被执行人胡俊领,男,生于1986年6月12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21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胡俊领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胡俊领所有的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汇入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的赔偿款予以冻结(限额8086.5元),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