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81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欣,男,生于1961年2月5日,汉族。 被执行人李鑫,男,生于1987年5月28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李鑫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鑫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鑫所有的位于宝丰县迎宾大道东段南侧观府住宅小区六号楼一单元房屋一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鑫所有的位于宝丰县迎宾大道东段南侧观府住宅小区六号楼一单元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