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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志坚、谢占军、李矛犯盗窃罪,马贯央、娄长斌、张国要、黄爱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郏刑初字第257号 被告人邵志坚,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2010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7日被郏县公安局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郏刑初字第257号

被告人邵志坚,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2010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7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占军,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2012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7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矛,男,1979年4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1999年6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3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7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贯央,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9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被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娄长斌,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舞钢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拥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国要,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河南省宝丰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爱民,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案发前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一矿口负责一家废品收购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执行逮捕。

以上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娄长斌、黄爱民,现均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3)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犯盗窃罪,马贯央、娄长斌、张国要、黄爱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马贯央、娄长斌、张国要、黄爱民及娄长斌的辩护人何拥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2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伙同被告人谢占军来到邵志坚事先踩好点的郏县李口乡物阳焦化厂,邵志坚、谢占军翻墙进入该厂院内西北角的大洗煤车间,用管钳把该车间机器上连接的四根电缆线铰断,后邵志坚、谢占军将电缆线拉出墙外装上三轮摩托车后拉走。后邵志坚、谢占军二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平顶山市总库路北段路西马贯央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6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二人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22944元。

二、2012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预谋后,邵志坚、谢占军乘坐李矛驾驶的豫DMD622雪佛兰轿车,到郏县安良镇宏泰煤矿,后李矛驾车在附近等候,邵志坚、谢占军进入宏泰煤矿后,二人掀开房子后面东北角墙外电缆沟上盖的水泥板,并用携带的破坏钳铰断了电缆沟内的其中两根电缆线,后邵志坚、谢占军电话联系李矛,三人将电缆线装在汽车后备箱后拉走。后邵志坚、谢占军二人开着李矛的汽车到马贯央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将所盗窃的电缆线卖于马贯央。所获赃款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7888元。

三、2012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伙同谢占军到白庙乡小李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宝郏段第六标段工地上,邵志坚和谢占军将该工地上的12#、25#钢筋分多次用肩扛到离工地不远的地方,二人将钢筋装到三轮摩托车上拉走。后邵志坚和谢占军到郏县东环路香江宾馆的十字路口北边二十米路西的高双健废品收购站将盗窃的钢筋卖给高双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钢筋共价值783.75元。

四、2012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左右,被告人邵志坚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伙同谢占军到郏县白庙乡百颖节能电车厂,二人翻墙进入院内,邵志坚用钢丝钳将院内一塔吊上的一根电缆线剪断,后邵志坚、谢占军二人又将院内搅拌机上的四台电动机拆下,二人将电缆线和电动机弄出院外装到三轮摩托车上拉走。后邵志坚、谢占军二人开着三轮摩托车去宝丰西环路与北环路的交叉路口正西路北张国要的废品收购站将所盗窃的电缆线、电动机卖于张国要,所得赃款邵志坚、谢占军二人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电动机价值3620元。

五、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志坚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郏县李口乡物阳焦化厂,邵志坚翻墙进入该厂后,到该厂西北角的大洗煤车间,将连接在浮选机等机器上的三根电缆线铰断后扔出墙外,后将电缆线装上三轮摩托车后拉走。后邵志坚到张国要的废品收购站以2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张国要。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6240元。

六、2012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邵志坚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伙同谢占军来到二人事先踩好点的郏县渣元乡朱庄南水北调工地,谢占军扶着电缆线,邵志坚拿着事先准备好的钳子铰断了连接在打桩机与配电箱之间的一根电缆线,邵志坚、谢占军把电缆线装到三轮摩托车上拉走。后邵志坚、谢占军二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去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卖于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二人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23940元。

七、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与刘尚峰(在逃)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宝丰县杨庄镇的河南国玺超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地上,刘尚峰驾驶三轮摩托车去附近等候,谢占军、邵志坚带管钳进入该工地,将连接在该厂区指挥部后面配电箱与工地配电箱以及连接在活动房边的配电箱与餐厅楼东配电箱之间的两根电缆线剪断,二人又将剪断的电缆线拉到路边,并电话联系刘尚峰,三人将电缆线装上车拉走。后邵志坚、谢占军、刘尚峰三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平顶山平安大道去一矿口附近黄爱民的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以600余元的价格卖给黄爱民,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刘尚峰三人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11812.8元。

八、2013年1月30日晚12时许,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乘坐李矛驾驶的豫DMD622雪佛兰轿车到宝丰与汝州的交界处的南水北调工程宝郏二标段刘庄村路段衬砌工地上,李矛驾车去附近等候,邵志坚、谢占军进入工地,二人用携带的管钳把该工地南水北调水渠左岸渠坡衬砌机上的电缆线铰断后拉到渠边岸上,谢占军给李矛电话联系并将电缆线装到汽车后备箱里拉走。后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将电缆线拉到黄爱民的废品收购站,以2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黄爱民,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23328元。

九、2013年2月6日晚12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李矛的豫DMD622雪佛兰到南水北调工程禹长段第一标段在禹州鸿畅镇冀村西500米的南水北调工地,到工地后李矛驾车在附近等侯,邵志坚、谢占军用携带的管钳将连接该工地南水北调水渠渠坡抹面机上的一根电缆线铰断截成短节,并将电缆线拉上渠案,谢占军给李矛电话联系,三人把电缆线装到车后备箱里拉走。后三人驾车到平顶山北环路东三岔路口东娄长斌的废品收购站,以2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于娄长斌,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5184元。

十、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刘尚峰来到事先踩好点的南水北调工程禹长段第二标段在禹州张得乡贺庄桥西的工地盗窃,刘尚峰驾驶邵志坚的三轮摩托车先走,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拉着邵志坚、谢占军,到该工地后,邵志坚、谢占军、刘尚峰三人进入工地用携带的管钳将该工地上连接渠底配电箱与摊铺机和抹光机的电缆线铰断,并将电缆线装在了三轮摩托车上,刘尚峰驾车先走,谢占军又联系李矛开车过来把剩余的电缆线装在后备箱盗走。后四人到娄长斌的废品收购站,以4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于娄长斌,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刘尚峰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55032.3元。

十一、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南水北调工程禹长段第二标段在禹州张得乡贺庄桥西的工地。到该工地后,李矛驾车去附近等候,邵志坚、谢占军用管钳把连接在渠底水泵以及连接在渠坡平沙机上的电缆线铰断后背到河堤上,谢占军电话联系李矛驾车过来把电缆线装在后备箱里盗走。后三人到娄长斌的废品收购站,以9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娄长斌,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各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3096元。

十二、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与谢占军、刘尚峰到事先踩好点的南水北调工程宝郏段第五标段位于郏县白庙谒王庄公路桥西的工地,三人将连在配电箱和变压器之间的一段电缆线铰断拉走。后三人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2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刘尚峰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9720元。

十三、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事先踩好点的鲁山马楼乡桩号为236号工地上,李矛驾车在附近等候,邵志坚和谢占军用管钳将连在衬砌机上以及连接在电线杆和配电柜上的电缆线铰断,谢占军电弧联系李矛让其开车过来,三人将电缆线装车拉走。后三人到娄长斌的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卖给娄长斌,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13944元。

十四、2013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宝丰县王子孟新型社区的建筑工地,将该工地工棚西边的房间里的一台电动机盗走,后邵志坚把所盗电动机以50元的价格卖到郏县香江酒店北东环路路西一个废品收购站。

十五、2013年2月22日晚12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宝丰与汝州交界处的水电八局在南水北调工程宝郏二标段刘庄村路段衬砌工地,三人将南水北调水渠左岸渠坡衬砌机上的一根电缆线和连接在渠底电焊机上的一根焊把线铰断拉走,后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卖给马贯央。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3942元。

十六、2013年3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来到南水北调工程宝郏段第五标段渣元洛界公路十里铺桥工地上,李矛在车上等侯,邵志坚、谢占军到该工地将四台电焊机盗走,还将连接在配电箱上的电缆、连接在电焊机的焊把线用携带的管钳铰断,谢占军电话联系李矛让其开车过来将盗窃的物品装车后拉走。后邵志坚、谢占军驾车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以1000余元的价格卖给马贯央,将盗窃的电焊机以1000余元卖给路上遇到的一收废品的。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10258元钱、被盗的电焊机共价值5040元。

十七、2013年3月3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刘尚峰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事先踩点的宝丰县宝隆不锈钢公司,李矛驾车在附近等候,邵志坚、谢占军、刘尚峰下车后翻墙进入院内,在一间配电房中三人用携带的扳子卸掉配电柜上的铜板,并用管钳铰断了配电柜下边电缆沟内的电缆线,三人又把盗窃的电缆线、铜板运到院外,并电话通知李矛开车过来将东西拉走。后四人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9000余元的价格将所盗物品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刘尚峰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铜板共价值19504.26元。

十八、2013年3月1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刘尚峰驾驶邵志坚的三轮摩托车到南水北调工程宝郏段第五标段位于郏县白庙谒王庄公路桥西边的工地上,三人将工地渠坡至渠南边变压器之间露在地面的一段电缆线铰断,接着三人又下去渠底西边对岸工地将放在渠底的配电柜上连接的三根电缆线也铰断,三人将电缆线装上车拉走。后三人又去了青龙湖北边、郏县去黄道公路西边的一个南水北调工地,将该工地上渠边散放的电缆线和焊把线剪断,因听见工地上有动静担心被人发现,将电缆线藏在路边的水沟里后离开。后三人去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1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谢占军、谢占军、刘尚峰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12080.7元钱。次日晚上8时左右,邵志坚让李矛驾车拉着邵志坚去到藏电缆线的地方,二人把电缆线装上车,以180元将电缆线卖到郏县县城四里营东香江宾馆附近的一个收废品,邵志坚分得赃款80元,李矛分得赃款100元。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360元。

十九、2013年3月20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刘尚峰、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邵志坚事先踩好点的郏县东城区大屯村东南边的民心家园工地,李矛把车停在附近的路边等候,邵志坚、刘尚峰下车进入工地用带的管钳剪断了连接在地泵和配电盘上的一根电缆线,并将电缆线背出工地后打电话让李矛过去装车后拉走。后李矛驾车拉着邵志坚去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李矛、刘尚峰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5040元。

二十、2013年3月19日晚上11时左右,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刘尚峰预谋到事先踩好点的位于禹州梁北镇罗坡村东禹州梁北煤矿盗窃,刘尚峰骑着邵志坚的三轮摩托车先走,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将邵志坚、谢占军送到煤矿的路口后到附近等候,刘尚峰在煤矿外边负责望风,邵志坚、谢占军翻墙进入院内西南角的压风机房内,邵志坚、谢占军用管钳把房内配电柜等机器上连接的电缆线铰断,又把铰断的电缆线隔墙递给刘尚峰,刘尚峰把线拉出墙外,谢占军电话联系李矛让其开车过来将电缆线装在汽车后备箱里拉走。后邵志坚、谢占军到娄长斌的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卖给娄长斌,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刘尚峰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14557.9元。

二十一、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刘尚峰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禹州张得乡柳树堂村东北角一处打井机工地,邵志坚、谢占军、刘尚峰进到该工地,邵志坚和谢占军用带的管钳铰断连接在打井机和配电柜上的一根电缆线。接着邵志坚等四人驾车又到中水十二局南水北调工程禹长第一标段二工区灰贺庄段工地,邵志坚、谢占军、刘尚峰把抹光机、摊铺机等机器上连的电缆线剪断背到渠边,谢占军电弧联系李矛让其开车过来把电缆线装车拉走。后四人开车去张国要的废品收购站,以1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张国要,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刘尚峰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12030元。

二十二、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驾驶邵志坚的三轮摩托车到宝丰县交马岭西的南水北调中水九局宝郏段三标二工区工地,二人拿着管钳将连接在工地空气钻、衬砌机和配电箱上的两根电缆线剪断后装车拉走。邵志坚、谢占军二人开车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2166元。

二十三、2013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窜到宝丰县宝隆不锈钢公司,李矛驾车去附近等候,邵志坚、谢占军翻墙进入院内的西北角车间内,邵志坚将在厂房车间西墙和北墙上架的两根电缆线铰断,谢占军盘好电缆线,二人又将电缆线运到院外,谢占军给李矛打电话让其装车拉走。后三人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2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7837.5元。

二十四、2013年4月14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事先踩好点的南水北调中线禹长段第三标段在梁北镇苏王口村的工地,李矛开车把邵志坚、谢占军二人拉到大路口后找地方等候,谢占军、邵志坚进入工地用管钳将连接在渠坡衬砌机、渠底配电箱、渠底电焊机上的电缆线和焊把线铰断背到工地外面,谢占军给李矛打电话让其把电缆线装车拉走。邵志坚、谢占军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21546元。

二十五、2013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事先踩好点的南水北调工程宝郏段第七标段在郏县安良桥东边的工地,李矛开车去附近等候,谢占军和邵志坚到工地用管钳铰断了连在衬砌机和打磨机上的两根电缆线,谢占军打电话给李矛让其将电缆线装车拉走。后邵志坚、谢占军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4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10800元。

二十六、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南水北调工程宝郏段第六标段小李庄北公路桥上游约250米处的工地,李矛开车在附近等候,邵志坚、谢占军到工地后见电缆线盘好在地上放着,二人把电缆线搬到附近村庄的一条南北土路上,谢占军给李矛打电话让其开车过来,三人就把电缆线装上车后盗走。后邵志坚、谢占军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3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16902元。

二十七、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宝丰县交马岭西边的南水北调中水九局宝郏段三标二工区工地,邵志坚和谢占军进入工地将衬砌机器的三根电缆线铰断,又将衬砌机上的一台7.5千瓦电动机卸下,后谢占军给李矛打电话让其装车拉走。后三人驾车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1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电动机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电动机共价值28042.92元。

二十八、2013年5月20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开着三轮摩托车到南水北调宝郏段第六标段白庙赵庄段工地,邵志坚、谢占军用破坏钳剪断水泵、搅拌机上的三根电缆线后装车拉走。后二人到平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1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4830元。

二十九、2013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开一辆三轮摩托车到事先踩好点的渣元乡洛界公路十里铺南水北调桥南一处工地处,二人进入工地用剪钳铰断连接在配电柜和衬砌机上的两根电缆线后装车拉走。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3060元。

三十、2013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刘尚峰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南水北调中线宝郏段第六标段谒王庄公路桥下游约200米处的工地上,李矛驾车在附近等候,邵志坚、谢占军、刘尚峰带着管钳下车在工地里铰断了连在衬砌机、抹面机、提浆机、切割机等机器上的四根电缆线,抬出工地谢占军给李矛打电话让其开车过来,四人把电缆线抬上车拉走。后谢占军和邵志坚到张国要的废品收购站,以1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张国要,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刘尚峰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2618元。

三十一、2013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驾驶三轮摩托车到事先踩好点的南水北调中线宝郏段第七标段在安良肖河渡槽的工地,二人到该工地后,在渠底用破坏钳将焊接好的铜止水剪下后装车盗走。后二人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7000余元的价格将铜止水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铜止水共价值17640元。

三十二、2013年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开着三轮摩托车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宝郏段第七标段在安良桥东边的一处工地,邵志坚、谢占军二人用破坏钳铰断了连接在衬砌机和配电柜上的两根电缆线装车盗走。后邵志坚、谢占军将电缆线和之前邵志坚、谢占军二人在郏县渣元乡洛界公路十里铺南水北调桥南一处工地盗窃的电缆线一并装车,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38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178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志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423668.13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谢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402388.13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276590.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贯央、张国要、娄长斌、黄爱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中马贯央收购赃物18起,涉案价值242961.38元;娄长斌收购赃物5起,涉案价值91814.2元;张国要收购赃物4起,涉案价值44508元;黄爱民收购赃物2起,涉案价值35140.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邵志坚、谢占军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李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邵志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马贯央、娄长斌、张国要、黄爱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娄长斌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意见是:1、娄长斌收购赃物涉案价值91814.2元不能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案依据;2、建议对娄长斌免予刑事处罚,理由为:娄长斌的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伙同谢占军来到邵志坚事先踩好点的郏县李口乡物阳焦化厂,邵志坚、谢占军翻墙进入该焦化厂院内西北角的大洗煤车间,二人用管钳把该车间机器上连接的四根电缆线铰断,后邵志坚、谢占军将电缆线拉出墙外装上三轮摩托车后拉走。后邵志坚、谢占军二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平顶山市总库路北段路西马贯央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6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2294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马贯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黄某等人的证言,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邵志坚、谢占军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证明,马贯央的无前科证明,邵志坚、谢占军指认李口乡物阳焦化洗煤厂中心现场图、现场方位图及照片,郏县公安局扣押马贯央的物品清单,邵志坚、谢占军、马贯央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指认说明,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郏价认鉴字(2013)第04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郏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物品价格鉴定明细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2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预谋后,邵志坚、谢占军乘坐李矛驾驶的豫DMD622雪佛兰轿车到郏县安良镇宏泰煤矿,后李矛开车离开去附近等候。邵志坚、谢占军进入宏泰煤矿后,掀开房子后面东北角墙外电缆沟上盖的水泥板,并用携带的破坏钳铰断了电缆沟内的两根电缆线,后联系李矛开车过来,三人将电缆线装在汽车后备箱后拉走。后邵志坚、谢占军二人开着李矛的汽车去了马贯央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将所盗窃的电缆线卖于马贯央,所获赃款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788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马贯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李矛的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平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出具的服刑证明,邵志坚、谢占军指认安良镇宏泰煤矿盗窃电缆现场图及照片,郏县公安局出具的指认说明,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郏价认鉴字(2013)第04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郏县公安局告知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郏县公安局告知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2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伙同谢占军到郏县白庙乡小李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宝郏段第六标段工地,邵志坚和谢占军将该工地上的12#、25#钢筋分多次用肩扛到离工地不远的地方,二人将钢筋装到三轮摩托车上拉走。后邵志坚和谢占军到郏县东环路香江宾馆的十字路口北边二十米路西的高双健的废品收购站将盗窃的钢筋卖给高双健,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钢筋共价值783.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李某某的户籍证明,谢占军指认在白庙乡小李庄南水北调工地盗窃中心现场图及照片,郏县公安局出具的邵志坚的指认说明,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郏价认鉴字(2013)第04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郏县公安局告知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郏县公安局告知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2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邵志坚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伙同谢占军到郏县白庙乡百颖节能电车厂,二人翻墙入院,邵志坚用钢丝钳将院内一塔吊上的一根电缆线剪断,后邵志坚、谢占军二人又将院内搅拌机上的四台电动机拆下,二人将电缆线和电动机抬出院外装到三轮摩托车上拉走。后邵志坚、谢占军二人开着三轮摩托车去宝丰西环路与北环路交叉路口西路北张国要的废品收购站将所盗窃的电缆线、电动机以500余元的价格卖于张国要,所得赃款邵志坚、谢占军二人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电动机价值36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张国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张国要的户籍证明,张国要的无前科证明,邵志坚、谢占军指认白庙乡白颖节能车辆厂中心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郏县公安局扣押张国要的物品清单,张国要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缴纳的保证金现金缴款单、抓获证明,郏县公安局出具的邵志坚的指认说明,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郏价认鉴字(2013)第04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郏县公安局告知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物品价格鉴定明细表,郏县公安局告知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邵志坚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郏县李口乡物阳焦化厂,邵志坚翻墙进入该厂后,到该厂西北角的大洗煤车间,将连接在浮选机等机器上的三根电缆线铰断后扔出墙外,并将电缆线装上三轮摩托车后拉走。后邵志坚到张国要的废品收购站以2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张国要。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62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张国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黄某等人的证言,邵志坚、谢占军指认李口乡物阳焦化洗煤厂中心现场图、现场方位图及照片,邵志坚、张国要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出具的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物品价格鉴定明细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2年12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邵志坚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伙同谢占军来到二人事先踩好点的郏县渣元乡朱庄南水北调工地,谢占军扶着电缆线,邵志坚拿着事先准备好的钳子铰断了连接在打桩机与配电箱之间的一根电缆线,邵志坚、谢占军把电缆线装到三轮摩托车上拉走。后邵志坚、谢占军二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去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以3000元的价格卖于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二人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239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马贯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占国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邵志坚、谢占军指认渣元乡朱庄南水北调工地电缆被盗案现场照片及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郏县公安局告知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七、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与刘尚峰(在逃)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宝丰县杨庄镇的河南国玺超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地上,刘尚峰开着三轮摩托车去附近等候,谢占军、邵志坚带管钳进入该工地,将连接在该厂区指挥部后面配电箱与工地配电箱以及连接在活动房边的配电箱与餐厅楼东配电箱之间的两根电缆线剪断,二人又将剪断的电缆线拉到路边,并打电话让刘尚峰开车过来,三人将电缆线装车拉走。后邵志坚、谢占军、刘尚峰三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平顶山平安大道去一矿口附近黄爱民的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以600余元的价格卖给黄爱民,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刘尚峰三人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11812.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黄爱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刘尚峰、张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黄爱民的无前科证明,邵志坚、谢占军指认盗窃国玺超纯金属有限公司案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指认说明,黄爱民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刘尚峰的外逃证明,郏县公安局告知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郏县公安局告知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八、2013年1月30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乘坐李矛驾驶的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宝丰与汝州交界处的南水北调工程宝郏二标段刘庄村路段衬砌工地上,李矛开车去附近等候,邵志坚、谢占军进入工地,二人用携带的管钳把该工地水渠左岸渠坡衬砌机上的电缆线铰断后拉到渠边岸上,谢占军给李矛打电话开车过来将电缆线装车拉走。后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将电缆线拉到黄爱民的废品收购站,以2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黄爱民,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2332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黄爱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武某等人的证言,武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邵志坚、谢占军指认盗窃国玺超纯金属有限公司案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指认说明,黄爱民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郏县公安局告知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九、2013年2月6日晚12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李矛的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南水北调工程禹长段第一标段在禹州鸿畅镇冀村西边500米的工地,李矛开车离开在附近等候,邵志坚、谢占军用携带的管钳将连接在该工地水渠渠坡抹面机上的一根电缆线铰断截成短节,并将电缆线拉上渠案,谢占军给李矛打电话开车过来,三人把电缆线装到车后备箱里拉走。后三人又开车到平顶山北环路东三岔路口东边娄长斌的废品收购站,以2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于娄长斌,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518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娄长斌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立等人的证言,娄长斌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张某立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郏县公安局扣押娄长斌妻子孟某某的扣押物品清单,邵志坚、谢占军指认盗窃南水北调工程禹长段一标段冀村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说明,娄长斌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张全立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2013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刘尚峰预谋到事先踩好点的南水北调工程禹长段第二标段在禹州张得乡贺庄桥西的工地盗窃,刘尚峰驾驶邵志坚的三轮摩托车先走,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拉着邵志坚、谢占军到该工地后,邵志坚、谢占军、刘尚峰三人进入工地用携带的管钳将该工地上连接在渠底配电箱与摊铺机和抹光机上的电缆线铰断,并将电缆线装到三轮摩托车上,刘尚峰开着三轮摩托车先走,谢占军又联系李矛开车过来把剩余的电缆线装在后备箱里运走。后四人到娄长斌的废品收购站,以4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于娄长斌,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刘尚峰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55032.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娄长斌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郭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邵志坚、谢占军指认盗窃南水北调工程禹长段二标段晏窑村段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郏县公安局告知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2013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来到南水北调工程禹长段第二标段在禹州张得乡贺庄桥西的工地,李矛开车在附近等候,邵志坚、谢占军拿着管钳把连接在渠底水泵以及连接在渠坡平沙机上的电缆线铰断后背到河堤上,谢占军电话联系李矛让其开车过来把电缆线装在后备箱里运走。后三人到娄长斌的废品收购站,以900余元左右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娄长斌,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三人平均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309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娄长斌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郭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邵志坚、谢占军指认盗窃南水北调工程禹长段二标段晏窑村段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郏县公安局告知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二、2013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与谢占军、刘尚峰到事先踩好点的南水北调工程宝郏段第五标段位于郏县白庙乡谒王庄公路桥西边的工地,三人将连在配电箱和变压器之间的电缆线中渠底到渠南岸的一段电缆线铰断拉走。后三人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2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刘尚峰三人平均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97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马贯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邵志坚、谢占军指认李在南水北调项目部西工地盗窃中心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郏县公安局出具的邵志坚、谢占军的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郏县公安局告知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三、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事先踩好点的鲁山马楼乡桩号为236号工地上,李矛开车在附近等候,邵志坚和谢占军用管钳将连在衬砌机上以及连接在电线杆和配电柜上的电缆线铰断,谢占军给李矛打电话让其开车过来,三人将电缆线装车拉走。后三人到娄长斌的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卖给娄长斌,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三人平均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1394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娄长斌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李某亮等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郏县公安局告知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郏县公安局告知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郏县公安局出具的指认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四、2013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宝丰县王子孟新型社区的建筑工地,将该工地工棚西边房间里的一台电动机盗走,后邵志坚把所盗电动机以50元的价格卖到郏县香江酒店北边东环路路西一个废品收购站。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才等人的证言,李某才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邵志坚、谢占军指认盗窃王子孟新型农村社区在建工地案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郏县公安局出具的谢占军的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李自谦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郏县公安局告知李自谦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五、2013年2月22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宝丰与汝州交界处的水电八局在南水北调工程宝郏二标段刘庄村路段衬砌工地,三人将南水北调水渠左岸渠坡衬砌机上的一根电缆线和连接在渠底电焊机上的一根焊把线铰断拉走,后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卖给马贯央。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394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马贯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武某等人的证言,邵志坚、谢占军指认南水北调工程郏段二标段刘庄村段案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武刚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郏县公安局告知武刚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六、2013年3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南水北调工程宝郏段第五标段渣元洛界公路十里铺桥工地上,李矛在车上等侯,邵志坚、谢占军到该工地将四台电焊机盗走,还将连接配电箱上的电缆、连接在电焊机的焊把线用携带的管钳铰断,谢占军打电话给李矛让其开车过来将盗窃的物品装车后拉走。后邵志坚、谢占军开车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以1000余元的价格卖给马贯央,将盗窃的电焊机以1000余元卖给路上遇到的一收废品的。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三人平均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10258元钱、被盗的电焊机共价值50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马贯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李某谦、张某旺等人的证言,张水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邵志坚、谢占军指认渣元乡南水北调洛界公路桥工地中心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张水旺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郏县公安局告知张水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七、2013年3月3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刘尚峰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事先踩点的宝丰县宝隆不锈钢公司,李矛开车去附近等候,邵志坚、谢占军、刘尚峰下车后翻墙进入院内,在一间配电房中三人用携带的扳子卸掉了配电柜上的铜板,并用管钳铰断配电柜下边电缆沟内的电缆线,三人又把盗窃的电缆线、铜板运到院外,并打电话通知李矛开车过来将东西拉走。后四人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9000余元的价格将所盗物品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刘尚峰四人平均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铜板共价值19504.2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马贯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华等人的证言,张某华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邵志坚、谢占军指认盗窃宝丰县宝隆不锈钢公司案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李江平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郏县公安局告知李江平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八、2013年3月1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刘尚峰驾驶邵志坚的三轮摩托车到南水北调工程宝郏段第五标段位于郏县白庙谒王庄公路桥西边的工地上,三人将工地渠坡至渠南变压器之间露在地面的一段电缆线铰断,接着三人又下渠底西对岸工地将放在渠底的配电柜上连接的三根电缆线铰断,三人将电缆线装车拉走。后三人又来到郏县青龙湖北边、郏县去黄道公路西边的一个南水北调工地,将该工地上渠边散放的电缆线和焊把线剪断,因听见工地上有动静担心被人发现,将电缆线藏在路边的水沟里后离开。后三人去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1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谢占军、谢占军、刘尚峰三人平均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12080.7元。次日晚上8时许,邵志坚让李矛开车拉着邵志坚到其昨晚藏电缆线的地方,二人把电缆线装上车,以180元将电缆线卖到郏县县城四里营东香江宾馆附近的一个收废品处,邵志坚分得赃款80元,李矛分得赃款100元。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3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马贯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李某谦等人的证言,徐吗、李某谦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邵志坚、谢占军指认李在南水北调项目部西工地盗窃中心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郏县公安局出具的邵志坚、谢占军的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郏县公安局告知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九、2013年3月20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刘尚峰、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邵志坚事先踩点的郏县东城区大屯村东南边的民心家园工地,李矛把车停在附近的路边等候,邵志坚、刘尚峰下车进入工地用管钳剪断连接在地泵和配电盘上的一根电缆线,并将电缆线背出工地后打电话让李矛过去装车后拉走。后李矛开车拉着邵志坚去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李矛、刘尚峰三人平均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50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李矛、马贯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涛等人的证言,李某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邵志坚、谢占军指认郏县城关镇民心家园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郏县公安局出具的邵志坚的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李华涛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2013年3月19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刘尚峰预谋到事先踩点的位于禹州梁北镇罗坡村东边的禹州梁北煤矿盗窃,刘尚峰骑着邵志坚的三轮摩托车先走,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带着邵志坚、谢占军到该煤矿的路口后到附近等候,刘尚峰在煤矿外负责望风,邵志坚、谢占军翻墙进入院内西南角的压风机房内,邵志坚、谢占军用管钳把房内配电柜等机器上连接的电缆线铰断,又把铰断的电缆线隔墙递给刘尚峰,刘尚峰把线拉出墙外,谢占军打电话给李矛让其开车过来将电缆线装在汽车后备箱里拉走。后邵志坚、谢占军到娄长斌的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卖给娄长斌,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刘尚峰四人平均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14557.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娄长斌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刘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邵志坚、谢占军指认盗窃中煤五建三处梁北项目部压风机房案中心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郏县公安局出具的邵志坚、谢占军的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刘云保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郏县公安局告知刘云保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一、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刘尚峰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禹州张得乡柳树堂村东北角一处打井机工地,邵志坚、谢占军、刘尚峰进到该工地,邵志坚和谢占军用管钳铰断连接在打井机和配电柜上的一根电缆线后装车拉走。接着邵志坚等四人驾车又到中水十二局南水北调工程禹长第一标段二工区灰贺庄段工地,邵志坚、谢占军、刘尚峰把该工地的抹光机、摊铺机等机器上连的电缆线剪断背到渠边,谢占军给李矛打电话让其开车过来把电缆线装车拉走。后四人开车去张国要的废品收购站,以1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张国要,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刘尚峰四人平均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120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张国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川、李某等人的证言,张某川、李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邵志坚、谢占军指认盗窃禹州市柳树堂村北田地内电缆案、盗窃南水北调一标段灰贺庄段案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郏县公安局出具的邵志坚、谢占军的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张三川、李飞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郏县公安局告知张三川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二、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驾驶邵志坚的三轮摩托车到宝丰县交马岭西的南水北调中水九局宝郏段三标二工区工地,二人拿着管钳将连接在工地空气钻、衬砌机和配电箱上的两根电缆线剪断后装车拉走。后邵志坚、谢占军开车去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216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马贯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巩某某等人的证言,巩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邵志坚、谢占军指认南水北调宝郏三标段工地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郏县公安局出具的邵志坚、谢占军的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郏县公安局告知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三、2013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宝丰县宝隆不锈钢公司,李矛开车去附近等候,邵志坚、谢占军翻墙进入院内的西北角车间内,邵志坚将在厂房车间西墙和北墙上架的两根电缆线铰断,谢占军帮忙盘好电缆线,二人将电缆线运到院外,谢占军给李矛打电话让其开车过来装车拉走。后三人去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2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三人平均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783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马贯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华、李某平等人的证言,邵志坚、谢占军指认盗窃宝丰县宝隆不锈钢公司案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郏县公安局告知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四、2013年4月14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事先踩点的南水北调中线禹长段第三标段在梁北镇苏王口村的工地,李矛开车把邵志坚、谢占军二人拉到大路口后找地方等候,谢占军、邵志坚进入工地用管钳将连接在渠坡衬砌机、渠底配电箱、渠底电焊机上的电缆线和焊把线铰断背到工地外面,谢占军给李矛打电话让其开车过来把电缆线装车拉走。邵志坚、谢占军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三人平均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2154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马贯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郏县公安局告知何海军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郏县公安局告知杨友权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邵志坚、谢占军指认禹长段三标段盗窃案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指认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五、2013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事先踩点的南水北调工程宝郏段第七标段在郏县安良桥东边的工地,李矛开车去附近等候,谢占军和邵志坚到工地用管钳铰断了连在衬砌机和打磨机上的两根电缆线,谢占军打电话给李矛让其开车过来将电缆线装车拉走。后邵志坚、谢占军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4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三人平均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10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马贯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刘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邵志坚、谢占军指认南水北调七标段安良桥东渠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刘国良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六、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南水北调工程宝郏段第六标段小李庄北公路桥上游约250米处的工地,李矛开车去附近等候,邵志坚、谢占军到工地后发现在地上盘好的电缆线,二人把电缆线搬到附近村庄的一条南北土路上,谢占军给李矛打电话让其开车过来,三人把电缆线装车后盗走。后邵志坚、谢占军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3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三人平均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1690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马贯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白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郏县公安局告知白某某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邵志坚、谢占军指认南水北调六标段小李庄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指认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七、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到宝丰县交马岭西边的南水北调中水九局宝郏段三标二工区工地,邵志坚和谢占军进入工地将衬砌机器的三根电缆线铰断,又将衬砌机上的一台7.5千瓦的电动机卸下,后谢占军给李矛打电话让其开车过来装车拉走。后三人驾车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1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电动机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三人平均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电动机共价值28042.9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马贯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巩某某等人的证言,巩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邵志坚、谢占军指认南水北调宝郏三标段工地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郏县公安局出具的邵志坚、谢占军的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巩心学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郏县公安局告知巩心学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八、2013年5月20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南水北调宝郏段第六标段白庙赵庄段工地,邵志坚、谢占军用破坏钳剪断水泵、搅拌机上的三根电缆线后装车拉走。后二人到平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1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二人平均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48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马贯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宋松峰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邵志坚、谢占军指认南水北调宝郏段六标段白庙赵庄工地现场方位图及指认照片,郏县公安局出具的邵志坚、谢占军的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宋松峰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郏县公安局告知宋松峰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九、2013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事先踩点的郏县渣元乡洛界公路十里铺南水北调桥南一工地处,二人进入工地用剪钳铰断连接在配电柜和衬砌机上的两根电缆线后装车拉走。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30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谦等人的证言,李某谦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邵志坚、谢占军指认渣元乡南水北调洛界公路桥下工地中心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郏县公安局出具的邵志坚、谢占军的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李自谦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郏县公安局告知李自谦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2013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李矛、刘尚峰驾驶豫DMD622雪佛兰汽车来到南水北调中线宝郏段第六标段谒王庄公路桥下游约200米处的工地上,李矛驾车去附近等候,邵志坚、谢占军、刘尚峰带着管钳下车在工地里铰断了连在衬砌机、抹面机、提浆机、切割机等机器上的四根电缆线,抬出工地后谢占军给李矛打电话让其开车过来,四人把电缆线抬上车拉走。后谢占军和邵志坚到张国要的废品收购站,以10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张国要,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刘尚峰四人平均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261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张国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邵志坚、谢占军指认指认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郏县公安局出具的邵志坚、谢占军的指认说明,郏县公安局告知白某某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一、2013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事先踩点的南水北调中线宝郏段第七标段在安良肖河渡槽的工地,在渠底用破坏钳将焊接好的铜止水剪下后装上车盗走。后二人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7000余元的价格将铜止水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平均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铜止水共价值176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马贯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邵某某、刘某伦、刘某等人的证言,邵某某、刘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郏县公安局告知刘斌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二、2013年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志坚伙同谢占军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宝郏段第七标段在郏县安良桥东边的一处工地,邵志坚、谢占军二人用破坏钳铰断连接在衬砌机和配电柜上的两根电缆线后装车盗走。后邵志坚、谢占军将电缆线和之前邵志坚、谢占军二人在郏县渣元乡洛界公路十里铺南水北调桥南一处工地盗窃的电缆线一并装车,到马贯央的废品收购站,以3800余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马贯央,所得赃款由邵志坚、谢占军平均分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共价值178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马贯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殷某某、孙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殷某某、孙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郏县公安局告知孙芳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邵志坚的作案工具三轮车一辆、被告人李矛的作案工具豫DMD622黑色雪佛兰轿车一辆于案发前均已销售。

被告人李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提供了揭发同案犯其他盗窃犯罪的重要线索。

郏县公安局扣押马贯央电缆线550.7公斤、汉克斯牌大卡钳一把、利牌918-A-13型电缆剥线机一台,娄长斌电缆线65公斤,张国要电缆线198公斤。所扣押的电缆线均已发还失主。

被告人马贯央违法所得1110元,被告人张国要违法所得80元。

被告人黄爱民、娄长斌均于2013年6月21日分别向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退赔赃款3000元、20000元,该23000元赃款均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贯央、娄长斌、张国要以及娄长斌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贯央、张国要的供述,郏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单独或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邵志坚参与盗窃数额423668.13元,谢占军参与盗窃数额402388.13元,均数额特别巨大,李矛参与盗窃数额276590.88元,数额巨大,均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贯央、娄长斌、张国要、黄爱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中马贯央收购赃物18起,价值242961.38元,情节严重;娄长斌收购赃物5起,价值91814.2元,情节严重;张国要收购赃物4起,价值44508元,情节严重;黄爱民收购赃物2起,价值35140.8元钱,均侵犯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马贯央、娄长斌、张国要、黄爱民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邵志坚、谢占军、李矛、马贯央、娄长斌、张国要、黄爱民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邵志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侦查机关对其讯问时,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盗窃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其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构成立功,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贯央、娄长斌、张国要均将其所收购的部分赃物予以追退,娄长斌又主动退赔2万元赃款并发还失主,黄爱民主动退赔3000元的赃款并发还失主,对马贯央、娄长斌、张国要、黄爱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娄长斌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娄长斌收购赃物涉案价值91814.2元不能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案依据以及建议对娄长斌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本案涉及的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均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有关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程序正当,所作的结论合法有效。其次,娄长斌两个月内连续五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总额达到91814.2元,情节严重。综上,对娄长斌的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诸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志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5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谢占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5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李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3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马贯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已扣除2013年9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被羁押的3个月零8天〉。罚金人民币8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娄长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六、被告人张国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七、被告人黄爱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以上被告人娄长斌、张国要、黄爱民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八、已查证的被告人邵志坚违法所得22780元、谢占军违法所得20750元、李矛违法所得10150元、马贯央违法所得1110元、张国要违法所得80元,予以追缴。

九、作案工具汉克斯牌大卡钳一把、利牌918-A-13型电缆剥线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蔡文利

审 判 员  张存正

代理审判员  李培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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