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钞根希、郜宝花申请执行侯军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80号 申请执行人钞根希,男。 申请执行人郜宝花,女。 被执行人侯军只,男。 本院在执行钞根希、郜宝花与侯军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侯军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80号
申请执行人钞根希,男。
申请执行人郜宝花,女。
被执行人侯军只,男。
本院在执行钞根希、郜宝花与侯军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侯军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军只的名下财产133115.0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