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950号 申请执行人郑力星,男。 被执行人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郑力星与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