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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红献(现)与侯存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临民初字第177号 原告郭红献(现),男,1984年1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陵阳镇南郎垒村。 委托代理人元建国,林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临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存亮,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临淇

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临民初字第177号

原告郭红献(现),男,1984年1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陵阳镇南郎垒村。

委托代理人元建国,林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临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存亮,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临淇镇关也庙村。

原告郭红献(现)诉被告侯存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存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红献(现)诉称,2012年下半年原告在被告的工地打工,工程完工后,甲方已和被告结清了帐,我与其要工资款,被告荒称甲方还没结了账,再三追我下,被告才说出了真情。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19500元,被告答应回家后给我工资,并打有欠条。回家后,经原告对此索要,被告拒不返还。无奈之下,特请求。人民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动工资款19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侯存亮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在被告侯存亮的工地干活,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资,并于2012年12月3日给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郭红献(现)195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无奈,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一份、原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95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要求原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存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红献(现)工资款1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侯存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立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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