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尚勋化与李宗涛欠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滑法执字第399-1号 申请执行人尚勋化,男,1956年4日13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宗涛,男,约46岁,汉族。 本院在执行尚勋化申请执行李宗涛欠款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中止执行。现申请人申请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滑法执字第399-1号
申请执行人尚勋化,男,1956年4日13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宗涛,男,约46岁,汉族。
本院在执行尚勋化申请执行李宗涛欠款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中止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恢复滑县人民法院(2007)滑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志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