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滑法执字第35-1号 申请执行人张卫华,男,1963年4日7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肖守军,男,1959年12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卫华申请执行肖守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中止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恢复滑县人民法院(2005)滑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