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504号 申请执行人胡士达,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龙,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执行胡士达申请执行张龙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白民初字第150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