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胡士与请张龙财产损害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504号 申请执行人胡士达,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龙,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执行胡士达申请执行张龙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家中无可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504号
申请执行人胡士达,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龙,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执行胡士达申请执行张龙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白民初字第150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志明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祁瑞林与陈瑞敏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