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406-2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美,女,1946年4月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艳华,女,1981年2月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范赛珂,女,2005年1月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范璐雅,女,2011年10月1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范浩阳,男,2011年10月1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郭艳华,基本情况同上,系申请执行人范赛珂、范璐雅、范浩阳之母。 被执行人姬中凤,女,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友军,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艳华等五人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李友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李友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道口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友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道口支行的帐号6228411350071719119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