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玉美、郭艳华与李友军、姬中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406-2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美,女,1946年4月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艳华,女,1981年2月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范赛珂,女,2005年1月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范璐雅,女,2011年10月12日生,汉族。 申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406-2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美,女,1946年4月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艳华,女,1981年2月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范赛珂,女,2005年1月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范璐雅,女,2011年10月1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范浩阳,男,2011年10月1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郭艳华,基本情况同上,系申请执行人范赛珂、范璐雅、范浩阳之母。

被执行人姬中凤,女,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友军,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艳华等五人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李友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李友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道口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友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道口支行的帐号6228411350071719119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