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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振相与李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444-2号 申请执行人徐振相,男,1957年8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宏宇(雨),男,35岁,汉族。 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滑焦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444-2号

申请执行人徐振相,男,1957年8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宏宇(雨),男,35岁,汉族。

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滑焦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振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李宏宇(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宏宇在滑县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存款6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 冰



责任编辑:海舟